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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发布202bobapp下载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五)

作者:小编时间:2023-05-05 18:18 次浏览

信息摘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山东省烟台市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举办了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烟台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奥林匹克专有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类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山东省烟台市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举办了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烟台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奥林匹克专有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类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山嗨精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简介:山嗨精怪公司是一家位于青岛的文娱公司,2021年在第35类和第42类分别注册了45852297号、第45855361号“山嗨精怪”文字商标,并于当年7月和9月在青岛举办了两次山嗨精怪文化IP的商业及文旅活动。活动以“山嗨精怪”为主题,将中国上古神话《山海经》中的神兽白泽具象化纳入主题装修中,整体风格鲜明、独特。山嗨精怪公司主张上述使用的装饰装修风格,经过使用和推广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受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保护的“装潢”。经调查,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山嗨精怪公司授权,2021年在烟台商场搭建的活动中,使用了同“山嗨精怪”文字商标近似的“山海精怪”文字标识,侵犯了山嗨精怪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且在搭建的活动中整体抄袭山嗨精怪公司的装饰装修风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权益,山嗨精怪公司将声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山海精怪”的文字标识同山嗨精怪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主观上亦不存在恶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其在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的装潢虽然与原告的装潢构成近似,但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且属于在后善意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使用的“山海精怪”标识与山嗨精怪公司的第45852297号和第45855361号“山嗨精怪”文字商标外观近似,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二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山嗨精怪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装饰装修风格系其精心打造的特有的一种整体营业形象,能够为消费者识别,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的装潢与原告的装潢存在一定的近似,但由于山嗨精怪公司使用涉案装潢的时间较短,影响力范围有限,不足以引起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所在地相关公众对二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认定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使用被诉装饰装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烟台某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嗨精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45852297号“山嗨精怪”和第45855361号“山嗨精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青岛山嗨精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了原告青岛山嗨精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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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本案山嗨精怪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装饰装修风格系其在开展商业服务活动中精心打造的特有的一种整体营业形象,主要由深蓝色背景、纯白色线条、神兽“白泽”的笔画图案、“山嗨精怪”“我主极乐”“MONSTER”等要素构成,整体形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作为企业的服务标识能够为消费者识别,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

  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案件简介:2022年1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案件举报线日,执法人员对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现场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专利申请人谭某A委托周某B与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先后签署了两份知识产权咨询代理协议,共代为申请了47份专利,共计支付费用44520元,其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了申请费3835元,当事人退还专利申请人谭某A申请费9550元,违法所得为31445元。

  烟台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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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该案对于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持续开展“蓝天行动”,严厉打击专利非正常申请及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不断强化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本案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彰显了从严整治无资质专利代理的决心。对下一步加大对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行业环境,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作用,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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